人民网南京6月26日电 6月2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包括大宗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案件,走私、贩卖、运输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案件,采用“互联网+物流寄递+电子支付”方式实施的贩卖毒品犯罪案件,对企图通过连续怀孕逃避刑罚制裁的毒品罪犯依法收监案件等。其中,医务人员向贩毒人员出售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案件备受关注。
被告人李秋祥系某精神病医院精神科医生。2019年1月至3月,李秋祥明知被告人祝明红从事毒品犯罪活动,多次向祝明红贩卖约600板(每板10颗)马来酸咪达唑仑片(力月西),非法获利人民币4.8万元。祝明红在明知被告人邓天菊向其购买马来酸咪达唑仑片是贩卖给吸毒人员的情况下,仍多次向邓天菊贩卖上述药品800板(部分从被告人李秋祥处购买),非法获利16.8万元。邓天菊在明知购买人为吸毒人员的情况下,多次向他人贩卖上述药品65颗,非法获利人民币2310元。
公安机关先后将祝明红、李秋祥抓获归案,从祝明红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198板马来酸咪达唑仑片。邓天菊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后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31日,邓天菊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向他人贩卖马来酸咪达唑仑片100颗,非法获利人民币4500元,当日,邓天菊被抓获归案。经鉴定,上述药片均含有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咪达唑仑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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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祝明红贩卖、运输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李秋祥、邓天菊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以及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祝明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对被告人李秋祥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对被告人邓天菊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其余四起典型案例分别是李论雄、张彦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2017年1月,被告人张彦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李论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在确定价格、数量、交易地点后,张彦伙同妻子被告人范红玲驾车至李论雄处购得甲基苯丙胺4公斤。2017年1月至4月,张彦、范红玲将上述购得的甲基苯丙胺多次向他人贩卖。2017年3月起,张彦同被告人曾臣威等人商议共同购买毒品贩卖。2017年6月,张彦伙同曾臣威驾车前往广东,向李论雄购买甲基苯丙胺8公斤。2017年6月8日,张彦、曾臣威在驾车返回镇江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在二人车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7965.6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论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彦、曾臣威、范红玲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贩卖、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张彦、曾臣威、范红玲均系主犯。李论雄、张彦贩卖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论雄、张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曾臣威、范红玲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罪犯李论雄、张彦已于2023年5月11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黄林杰等35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黄林杰和黄旺(在逃)明知三唑仑、咪达唑仑、溴替唑仑、γ-羟丁酸等系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利用境外网络社交软件组建“大马加油站”等社交聊天群,发布迷药广告并进行销售。卖家在境外使用社交软件与境内购毒人员私聊,约定交易数量和价格,通过国际快递,将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从境外直接邮寄至境内购买人员,或指使他人转寄交付,先后共同作案90余次,收取毒资人民币13万余元。
2021年2月至3月,被告人陈维从境外购买三唑仑后,又向外省人员邮寄。2021年4月,被告人胡宾、陈文武明知三唑仑等系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从境外购买并在境内贩卖,通过快递邮寄方式向下家交付。被告人郑伟等其他31名被告人,明知三唑仑、γ-羟丁酸等系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仍然从境外购买,均非出于医疗及其他合法目的。
2021年3月至7月,公安机关先后将黄林杰等被告人抓获归案,并在各被告人住处、办公地点等查获相关药片、注射剂、针筒等。经鉴定,公安机关查获的药片、注射剂等疑似药物中含有三唑仑、咪达唑仑、溴替唑仑、γ-羟丁酸等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成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林杰多次走私、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胡宾、陈文武多次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陈维走私、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郑伟杭等31人走私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毒品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涉案毒品数量、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坦白、认罪认罚、立功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林杰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其他3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及以下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3日作出二审刑事裁定,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人穆子洲贩卖、运输毒品案。2021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穆子洲通过境外聊天软件推销“上头电子烟油”,通过网络社交软件谈好价格,使用购买的他人支付宝账户进行收款,编造寄件人身份和电话号码,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多次向曹某、林某某等7人贩卖含有毒品大麻成分的“上头电子烟油”,销售得款合计人民币5480元。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后,从购毒人员曹某、林某某等人处扣押部分上述“上头电子烟油”,经鉴定,均含有四氢大麻酚成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穆子洲明知是含有大麻成分的电子烟油而多次贩卖、运输,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系情节严重。被告人穆子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穆子洲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王小亭运输毒品案。2017年10月12日,被告人王小亭怀孕期间,在湖南省衡阳市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3包。10月14日8时许,王小亭将冰毒藏于内衣中,至湖南衡阳东火车站欲乘高铁至南京南站,在安检处被当场查获,从其身上扣押毒品疑似物3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45.69克。
2017年12月2日,王小亭生育一子。因王小亭怀孕、哺乳,办案机关对其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王小亭在案件审理期间再次怀孕,法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因罪犯王小亭怀孕,法院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依法决定对王小亭暂予监外执行。2021年12月23日,王小亭生育一女。同年12月28日,王小亭将生育的女婴送予他人抚养。因王小亭未实际哺乳自己的婴儿,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经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收监建议,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日作出收监决定,依法对王小亭收监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小亭运输毒品145.69克,构成运输毒品罪。王小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小亭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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